国际注册第1298556号“IOCARE”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国际注册第1298556号“IOCARE”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98556号“IOCA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1529011号“IC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设计、视觉效果、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向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予以核准。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撤三报送清单。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加热器、电力供暖设备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加热装置、照明器械及装置等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上相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IOCARE”与引证商标“ICARE”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其间仅有个别字母不同,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第11529011号“ICARE”商标:
申请/注册号:11529011 商标申请日期:2012-09-21 国际分类:11类 民用设备
初审公告日期:2013-11-27 注册公告日期:2014-02-28 专用权期限:2014-02-28至2024-02-27
申请人:深圳市佳荣欣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非医用熏蒸设备(1109)、蒸脸器具(蒸汽浴)(1109)、电暖脚套(1111)、暖足器(电或非电的)(1111)、加热装置(1107)、电加热装置(1107)、照明器械及装置(1101)、袖珍手电筒(1101)、便携式取暖器(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