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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JUNG FLAVOR”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7-24
“SAMJUNG FLAVOR”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27347号“SAMJUNG FLAVO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8496397号···

“SAMJUNG FLAVOR”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27347号“SAMJUNG FLAVO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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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8496397号“SAM JUNG -E”商标、第8496413号“SAM JUNG-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已经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介绍材料、百度百科材料、引证商标所有人相关材料、撤销申请材料、商标注册材料、宣传销售材料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汁冰水(饮料)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果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外文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组合、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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