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汽车股份公司第1340013号“凌渡”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5-14
第1340013号“凌渡”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40013号“凌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4439716号“凌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力人为同一实体。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288296号“凌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提出撤三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
申请商标权利人与引证商标一权利人为同一法律主体,两商标之间不存在权利冲突。
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视听设备;显微镜;防盗报警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校正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测量仪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文字“凌渡”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文字“凌度”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视听设备;显微镜;防盗报警器”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第14439716号“凌渡”商标:
申请/注册号:14439716 商标申请日期:2014-04-23 国际分类:12类 运输工具
初审公告日期:2016-02-27 注册公告日期:2016-05-28 专用权期限:2016-05-28至2026-05-27
申请人:大众汽车股份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充气轮胎的内胎(1208)、空中运载工具(1209)、小汽车(1202)、陆地车辆推进装置(1202)、绳缆运输装置和设备(1205)、吊椅缆车(1205)、运载工具用实心轮胎(1208)、汽车用点烟器(1202)、陆地车辆连接器(1202)、运载工具用轮胎防滑装置(1211)、公共马车(1207)、自行车(1204)、运载工具用轮子(1211)、补内胎用粘胶补片(1208)、儿童安全座(运载工具用)(1211)、轮胎防滑钉(1208)、陆地车辆马达(1202)、防滑链(1202)、机动自行车(1204)、公共汽车(1202)、拖车(车辆)(1202)、摩托车(1202)、手推车(1206)、汽车车身(1202)、运载工具座椅头靠(1211)、运载工具用防盗报警器(1211)、有篷的车辆(1202)、陆地车辆引擎(1202)、运载工具用减震弹簧(1211)、卡车(1202)、后视镜(1202)、运载工具底盘(1211)、船(1210)、踏板车(机动车辆)(1204)、轮椅(1206)、补内胎用全套工具(1208)、运载工具用轮毂(1211)、机车(1201)、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车运载工具(1201)、运载工具用轮胎(1208)、运载工具用轮圈(1211)、汽车(1202)、缆车(1205)、拖拉机(1202)、运载工具用座椅(1211)、充气轮胎(1208)、汽车减震器(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