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领上万绮苏绣艺术品有限公司“素手兰心”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5-16
苏州领上万绮苏绣艺术品有限公司“素手兰心”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528597号“素手兰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特殊含义,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2316811号“兰素心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683321号“素手匠心 SUSHOU AMB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明显,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人已在多个类别初步审定并公告了与申请商标相同的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初步审定公告日均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故本案中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问题应适用《商标法》(以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本案中,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首饰用礼品盒、翡翠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贵重金属盒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翡翠等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素手兰心”与引证商标一“兰素心手”、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认读汉字“素手匠心”文字构成相同或相近,呼叫及整体视觉印象相近,含义上也未产生明显的可区别性,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观察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先后申请注册的多件商标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形各异,不具有可比性,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528597号“素手兰心”商标:
申请/注册号:24528597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07 国际分类:14类 珠宝钟表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申请人:苏州领上万绮苏绣艺术品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玉雕首饰(1403)、角、骨、牙、介首饰及艺术品(1403)、贵重金属合金(1401)、钟(1404)、景泰蓝工艺品(1403)、翡翠(1403)、玉雕艺术品(1403)、首饰用小饰物(1403)、首饰用礼品盒(1402)、表袋(套)(1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