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博瑞生物膜技术(南通)有限公司“MICROFILM”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19
迈博瑞生物膜技术(南通)有限公司“MICROFILM”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81481号“MICROFIL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包含申请人的创造性构思,本身固有显著性;且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42939号“MICRO FIL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近似,不会造成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在0910类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购货合同、货号清单、产品宣传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池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池充电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仅书写略有差异,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前述类似商品上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英文“MICROFILM”构成,具有“缩微胶卷、用缩微法摄制”之含义。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物理学设备和仪器等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备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481481号“MICROFILM”商标:
商品/服务 实验室用血液和血液成分过滤器; 实验室用过滤器; 气量计(计量仪器); 物理学设备和仪器; 剂量计; 实验室用层析设备; 生物芯片; 呼吸面具过滤器; 滤气呼吸器; 电池
类似群 0910;0919;0922; 申请/注册号 62481481 申请日期 2022年02月07日 国际分类 9
申请人名称(中文) 迈博瑞生物膜技术(南通)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中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宏兴东路3号3号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