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市中环环保餐具有限责任公司第23555965图形商标注册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9
都江堰市中环环保餐具有限责任公司第23555965图形商标注册案例
申请人因第235559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专业研究、生产、销售可再生物质降解材料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商标在第21类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159236号"田氏TIAN SHI及图"商标、第6673187号"元亨YuanHeng及图"商标、第11624477号"优梦帝坊YOMEDIFA及图"商标、第23147168号"YL及图"商标,申请商标在第35类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344405号"HF及图"商标、第8985641号"图形"商标、第9099651号"图形"商标、第9257337号"图形"商标、第5659898号"乡禾米屋XIANGHEMIWU及图"商标、第8684082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图片打印件;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打印件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1类的"盆(碗)"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饭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至十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且该图形为申请商标唯一显著识别部分,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主要显著识别部分"图形"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的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前述各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1类复审商品上、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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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555965号图形商标:
申请/注册号:23555965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13 国际分类:21类 日用器具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都江堰市中环环保餐具有限责任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纸或塑料杯(2101)、成套杯、碗、碟(2101)、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2102)、食物保温容器(2111)、餐具(刀、叉、匙除外)(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