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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易森汽车有限公司“HYZON”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13
海易森汽车有限公司“HYZON”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9132777号“HYZ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

海易森汽车有限公司“HYZON”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9132777号“HYZ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27033号商标、第2374249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三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予以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09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字母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用燃料泵、加油站发油泵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二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汽车用燃料泵、加油站发油泵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59132777号“HYZON”商标:

申请/注册号:59132777 商标申请日期:2021-09-10 国际分类:11类 民用设备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海易森汽车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气体净化设备(1106)、空气处理器(1106)、气体净化装置(1106)、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1106)、蒸汽发生设备(1107)、蒸汽发生器(1107)、氢氧燃烧器(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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