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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759895号“世纪中金黄金”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19
第62759895号“世纪中金黄金”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59895号“世纪中金黄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具有很强的独···

第62759895号“世纪中金黄金”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59895号“世纪中金黄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具有很强的独创性和设计感,使用在所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在众多类别已有众多包含“黄金”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具有极强的原创性、新颖性和独特性,申请人主观为善意,是出于企业发展而申请。申请人已经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进行宣传使用。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经营主体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具有相关知名度和美誉度,且实际使用期间并未导致任何误认的情况发生。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世纪中金黄金”中所含“黄金”指定使用在人造珠宝、翡翠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上述商品的成分、品质、性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759895号“世纪中金黄金”商标:

商品/服务 首饰盒; 金刚石; 珠宝首饰; 宝石; 人造珠宝; 贵金属制艺术品; 景泰蓝首饰; 首饰配件; 翡翠; 玉雕首饰 查看详细信息

类似群 1402;1403;    申请/注册号 62759895 申请日期 2022年02月22日 国际分类 14

申请人名称(中文) 陶日球

申请人地址(中文) 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名众广场C-3-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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