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恶意诉讼?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27
如何认定恶意诉讼?
恶意诉讼一般指故意以他人受到损害为目的,在缺乏实体权利或者无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的情形下提起民事诉讼,致使相对人在诉讼中遭受损失的行为。
是否构成恶意诉讼,可从以下几方面综合评断:
一看当事人是否提起了特定的民事诉讼,并可能对另一方构成损害。恶意诉讼会使对方当事人无端涉讼,从而浪费人力、物力、时间或形成其他无法预料的特定损害。如果当事人仅有进行恶意诉讼的意图或相关违法行为而没有向法院起诉,则不应将其行为作恶意诉讼看待。
二看当事人对特定民事诉讼的产生有无主观过错。在恶意诉讼的认定中,当事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是关键的问题,诉讼之善恶亦因此而区分。恶意诉讼是当事人故意提起且具有追求非法、不当目的的诉讼。
三看当事人提起诉讼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一要审查当事人的起诉是否具有真正的诉权,缺乏诉权的起诉一般都应视为违法起诉,如重复行使诉权等。二要审查当事人在提起特定民事诉讼时是否借助了非法行为或手段。一切借助非法行为或手段启动的诉讼,都可作为恶意诉讼对待。
四看当事人起诉时是否存在滥用其他诉讼权利的行为。如行使不必要的诉权、提出的权利主张明显超出合理限度、通过诉讼追讨已经实现了的权益和提起法律不允许进行的要求他人承担非法律责任的诉讼等。
我国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败诉方除了承担诉讼费之外,无须承担对方因此支出的律师费或其他费用。这不能说是近来恶意诉讼现象愈演愈烈的一个主要原因。南京市中级法院在这起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案中判决恶意诉讼者承担对方的律师费、公告费损失,不能不说是一个突破,是对恶意诉讼者的有力狙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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