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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254324号“迈多威MAI DUO WEI”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16
第63254324号“迈多威MAI DUO WEI”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54324号“迈多威MAI DUO WE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

第63254324号“迈多威MAI DUO WEI”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54324号“迈多威MAI DUO WE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8306号商标、第1384147号商标、第3103237号商标、第6791836号商标、第9434120号商标、第9434121号商标、第4135501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先有已注册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授权书、产品包装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认读文字“迈多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文字或主要认读文字“多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3254324号“迈多威MAI DUO WEI”商标信息:

商品/服务 鞋(脚上的穿着物); 拖鞋; 凉鞋; 鞋底; 运动靴; 雨鞋; 套鞋; 足球鞋; 爬山鞋; 运动鞋

类似群 2507;      申请/注册号 63254324 申请日期 2022年03月14日 国际分类 25

申请人名称(中文) 黄卫群

申请人地址(中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仙桥美西村田东金三角中路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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