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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鼎宣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第23587955图形商标注册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31
西安鼎宣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第23587955图形商标注册案例申请人因第235879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042906号图形商标(以下···

西安鼎宣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第23587955图形商标注册案例

申请人因第235879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0429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图以及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已被相关公众所认可,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介绍、申请商标的构思说明及使用证据、申请人资质荣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本案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纯图形的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且申请商标并没有其他部分可增加区分性,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处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处理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587955号图形商标信息:申请/注册号:23587955;申请日期:2017-04-14;国际分类:第40类-材料加工;商标申请人:西安鼎宣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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