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U及图”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27
“C&U及图”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53114号【大钢坯(冶金); 钼铁; 未锻造或半锻造的钢; 钢锻件; 普通金属合金; 钛; 钨; 钒; 钼; 镍;】“C&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与第5709444号【合金钢; 普通金属艺术品; 金属纪念牌; 金属门闩; 金属门板; 金属门; 可移动金属建筑物; 金属电线杆; 金属门框; 金属广告栏; 】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组成元素等存在明显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相关在先申请商标档案。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整体视觉效果、设计创意以及构图要素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在隔离对比的情况下,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即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即使共存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也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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