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本”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27
“人本”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50507号【家具修复; 空调清洗服务; 空调设备的安装和修理; 电器的安装和修理; 化学加工机器和设备的修理或维护; 维修信息; 办公机器和设备的安装、保养和修理; 试验设备和仪器的修理或维护; 建筑咨询; 家具保养;】“人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与第9881856号【办公室用机器和设备的安装、保养和维修; 保险柜的保养和修理; 采矿; 车辆保养和修理; 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 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维修; 防锈; 供暖设备的安装和修理; 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 家具保养; 建筑信息; 轮胎翻新; 清洗衣服; 商品房建造; 室内装璜; 消毒; 照相器材修理; 钟表修理; 】“E人E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含义、读音呼叫等存在明显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驳回复审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整体视觉效果、设计创意以及构图要素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在隔离对比的情况下,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即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即使共存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也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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