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雄”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11-28
申请人因第25081890号“英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英文商标直接对应的中文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412392号“FARM Hero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583647号“超级英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同时,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商谈转让事宜。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名下商标档案信息、《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对“HERO”、“FARM”的介绍、针对引证商标一的无效宣告受理通知书、相关裁定书。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被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在部分商品上的注册被宣告无效,该裁定尚未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非同一权利人所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英雄”与引证商标二“超级英雄”相比较,均含“英雄”文字,其含义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酱、柑桔酱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因此,不管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如何,都不会对本案的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为了提高行政效率,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再等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