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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JD618”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03-01
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JD618”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357233号“JD618”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354315号“···

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JD618”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57233号“JD618”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354315号“618”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显著性,经过申请人的广泛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关系,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确权后审理此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简介和官网截图;申请人所获部分荣誉;申请人的广告宣传及报道情况;申请人完税证明及行业排名等。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JD618”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618”,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燕麦片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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