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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精创显示设备有限公司“精示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22
深圳市精创显示设备有限公司“精示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52890号“精示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

深圳市精创显示设备有限公司“精示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52890号“精示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显著性很强,其作为商标使用完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服务项目的作用。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有关规定。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所识别,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3552890号“精示显”商标:

申请/注册号:63552890 商标申请日期:2022-03-25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申请人:深圳市精创显示设备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有关市场营销活动和新品发布的商业咨询(3502)、货物展出(3501)、市场营销(3503)、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3501)、为他人推销(3503)、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3501)、寻找赞助(3508)、广告(3501)、进出口代理(3503)、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3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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