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企视云科技有限公司“企视云”商标申请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9-03
成都企视云科技有限公司“企视云”商标申请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5195096号“企视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206472号“企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商标近似。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电子桌面排版;电视文娱节目;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组织表演(演出);书籍出版;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等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企视”且并未形成明显区别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5195096号“企视云”商标:
申请/注册号:25195096 商标申请日期:2017-07-06 国际分类:41类 教育娱乐
初审公告日期:2019-03-13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14 专用权期限:2019-06-14至2029-06-13
申请人:成都企视云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出借书籍的图书馆(4103)、娱乐服务(4105)、票务代理服务(娱乐)(4105)、演出(4105)、提供娱乐设施(4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