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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帕斯数控机床制造(上海)有限公司“阿帕斯”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阿帕斯数控机床制造(上海)有限公司“阿帕斯”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55362号“阿帕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

阿帕斯数控机床制造(上海)有限公司“阿帕斯”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55362号“阿帕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56375号“阿帕”商标、第25724736号“阿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引证商标一、二未被积极使用。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宣传资料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比较,在呼叫、整体印象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集成电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发光二极管(LED)”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我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申请人其他理由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755362号“阿帕斯”商标信息:

商品/服务 教学机器人; 实验室机器人; 电子芯片; 集成电路; 传感器; 电动线性执行器; 控制板(电); 压电传感器; 整流用电力装置; 用于金属加工机械的数字控制装置 

类似群 0910;0913;0914;

申请/注册号 62755362 申请日期 2022年02月22日 国际分类 9

申请人名称(中文) 阿帕斯数控机床制造(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中文)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江山路2508号2幢一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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