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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隐舍科技有限公司“隐舍”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贵州隐舍科技有限公司“隐舍”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55291号“隐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52886号“隐舍···

贵州隐舍科技有限公司“隐舍”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55291号“隐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52886号“隐舍”商标、第61908274号“隐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资料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专用权期限届满尚未申请续展,现在宽展期内;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程序中,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由文字“隐舍”组成,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我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另,无论引证商标一是否申请续展,都不会对本案审理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3055291号“隐舍”商标信息:

商品/服务 流动饮食供应; 茶馆; 自助餐馆; 餐馆; 自助餐厅; 饭店食宿服务; 餐厅; 酒吧服务; 咖啡馆; 预订临时住所 

类似群 4301;    申请/注册号 63055291 申请日期 2022年03月06日 国际分类 43

申请人名称(中文) 贵州隐舍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中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街道梨园路贵阳富力新天地一期第1栋3层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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