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泰富(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锦上 MAISON DE VERRE”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中信泰富(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锦上 MAISON DE VERRE”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919538号“锦上 MAISON DE VER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943250号“家合顺及图”商标、第30060458号图形商标、第58678932号“锦上快递及图”商标、第58688332号“锦上速递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输、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旅行预订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旅行预订、物流运输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锦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共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运输、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旅行预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58919538号“锦上 MAISON DE VERRE”商标:
申请/注册号:58919538 商标申请日期:2021-09-01 国际分类:39类 运输贮藏
初审公告日期:2023-04-06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中信泰富(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运输(3901)、停车场服务(3905)、车库出租(3905)、停车位出租(3905)、货物贮存(3906)、汽车出租(3905)、仓库出租(3906)、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3910)、旅行预订(3911)、礼品包装(3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