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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国星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焦点元宇宙”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深圳国星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焦点元宇宙”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71301号“焦点元宇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元宇宙”并非一种···

深圳国星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焦点元宇宙”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71301号“焦点元宇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元宇宙”并非一种新型的未来数字技术,其使用在申请商标中与指定服务的技术等特点无关,不构成对服务特点的描述,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整体不具有欺骗性,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另有与申请商标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百科介绍、申请人官网介绍、宣传手册、相关合同及发票、所获荣誉、宣传报道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元宇宙”,“元宇宙”为一种新型的未来数字技术,具有低延迟、沉浸式、实时性等特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安排娱乐活动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不致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471301号“焦点元宇宙”商标:

申请/注册号:62471301 商标申请日期:2022-01-29 国际分类:41类 教育娱乐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深圳国星视界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安排娱乐活动(4102)、组织和安排娱乐展览(4102)、安排并举办计算机游戏竞赛(4102)、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4102)、组织游戏(4102)、组织电子竞技游戏比赛(4102)、娱乐机器和设备出租(4105)、提供娱乐信息(4105)、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虚拟现实游戏(4105)、虚拟现实游戏厅服务(4105)、通过计算机网络在线提供的游戏服务(4105)、游戏机器和设备出租(4105)、游戏软件的出租(4105)、视频游戏机出租(4105)、电子游戏厅服务(4105)、游戏器具出租(4105)、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4105)、提供在线计算机游戏(4105)、娱乐(水上公园和娱乐中心)(4105)、通过互联网方式提供的电子游戏服务(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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