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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山居界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界外JIEWAI及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13
重庆山居界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界外JIEWAI及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1785007号“界外JIEWAI及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重庆山居界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界外JIEWAI及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1785007号“界外JIEWAI及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09346号商标、第22401755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恳请暂缓审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予以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14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及整体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托儿所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二者在上述非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托儿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1785007号“界外JIEWAI及图形”商标:

申请/注册号:61785007 商标申请日期:2021-12-29 国际分类:43类 餐饮住宿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重庆山居界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托儿所服务(4304)、酒店住宿服务(4301)、咖啡馆(4301)、餐厅(4301)、酒馆(4301)、茶馆(4301)、假日野营住宿服务(4301)、提供会议室(4302)、养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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