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新东方”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16
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新东方”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743152号“新东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02293号商标、第8822427号商标、第11377061号商标、第11996714号商标、第11116330号商标、第2391342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也是申请人在先权利的延伸,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判决、所获荣誉、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别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0743152号“新东方”商标信息:
商品/服务 家具; 存储和运输用非金属容器; 工作台; 镜子(玻璃镜); 竹工艺品; 未加工或半加工角、牙、介制品; 展示板; 食品用塑料装饰品; 宠物靠垫; 非金属制身份鉴别手环; 骨灰盒; 家具用非金属附件; 野营用睡垫; 枕头; 软垫; 床用垫褥(床用织品除外); 窗用非金属附件
类似群 2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9;2010;2011;2012;2013;2014;
申请/注册号 60743152 申请日期 2021年11月19日 国际分类 20
申请人名称(中文) 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名称(英文) NEW ORIENTAL EDUCATION&TECHNOLOGY GROUP INC.
申请人地址(中文) 开曼群岛,大开曼KY1-1111,2681邮箱,哈钦斯大道,板球广场
申请人地址(英文)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CAYMAN ISLAN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