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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乐丽康股份有限公司“RECOME HAIR SPA”商标注册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9
快乐丽康股份有限公司“RECOME HAIR SPA”商标注册案例申请人因第24899378号“RECOME HAIR SP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5035···

快乐丽康股份有限公司“RECOME HAIR SPA”商标注册案例

申请人因第24899378号“RECOME HAIR SP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5035539号“EC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981700号“RED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201123A号“RE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648938号“绿滋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具有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在“香精油、家用除水垢剂”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为具有独特设计的英文字母组合而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商标档案及申请商标使用图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中的“HAIR SPA”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在“香精油、家用除水垢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在上述商品上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它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构成要素、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美容面膜、柔发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化妆品、洗发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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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899378号“RECOME HAIR SPA”商标

申请/注册号:24899378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20 国际分类:3类 日化用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快乐丽康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护发素(0301)、香精油(0305)、美容面膜(0306)、干洗式洗发剂(0301)、烫发剂(0306)、化妆品(0306)、染发剂(0306)、香水(0306)、柔发剂(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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