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周制药股份有限公司“STOMACHIN”商标注册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9
张国周制药股份有限公司“STOMACHIN”商标注册案例
申请人因第24404952号“STOMACH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臆造词,无含义,用于指定商品上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核心品牌的英文标识,已使用多年,显著性进一步增强。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STOMACHIN”相关查询结果;申请人在新加坡、台湾的注册证;申请人相关产品介绍页;申请商标使用及参展证据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STOMACHIN”,易使消费者将其与“胃”相联系,使用在指定使用的“人用药、空气除臭剂”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地域原则,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醒你,商标国际分类表即是尼斯联盟成员国,现行尼斯分类将商品和服务分成45个大类,其中商品为1~34类,服务为35~45类,可以随时联系我们13965191860(微信同号)。
第24404952号“STOMACHIN”商标:
申请/注册号:24404952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31 国际分类:5类 医疗用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张国周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牙用光洁剂(0507)、医用糖(0501)、人用药(0501)、营养补充剂(0502)、中药成药(0501)、医药制剂(0501)、医用敷料(0506)、空气除臭剂(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