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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026305图形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27
第24026305图形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0263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338268号【服装; 成品衣; 裤···

 第24026305图形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0263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338268号【服装; 成品衣; 裤子; 运动鞋; 鞋; 帽; 袜; 围巾; 手套(服装); 皮带(服饰用);】图形商标

  第23961969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经长时间的使用,该商标在当地已有较大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于2018年4月19日作出(2018)商标异字第0000019785号《第19338268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决定引证商标一不予注册。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商标局已作出引证商标一不予注册的决定,故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衬衫”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视觉效果、构图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该商标已经公告结束,意味着你拥有了商标权,即是商标注册成功。国家商标局自2022年1月日起不再发放纸质证书,自此都是发放pdf电子证书,请及时联系您所委托的代理公司领取商标电子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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