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神采飞扬娱乐有限公司“马小龙主题乐园MA XIAO LONG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02-16
杭州神采飞扬娱乐有限公司“马小龙主题乐园MA XIAO LONG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2010970号“马小龙主题乐园MA XIAO L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先已注册纯中文“马小龙”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6454359号“马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021864号“龙马DRAGON HOR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090368号“龙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217511号“龙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专用权期限至2017年8月20日止,期满未申请续展注册,该商标已失效。至此,引证商标三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提供体育设施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分别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提供体育设施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文字部分“马小龙”,其中“小”字为图形化设计,与引证商标一“马珑”、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认读文字部分“龙马”及引证商标四“龙马”在文字构成、字形、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视觉印象具有关联性,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国际分类:41类 教育娱乐 申请/注册号:22010970 商标申请日期:2016-11-23 申请人:杭州神采飞扬娱乐有限公司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