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humacher及图”与“CZZ及图”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5-21
“Schumacher及图”与“CZZ及图”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98588号“Schumach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357910号“CZZ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发音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得到相关公众的识别和认可。引证商标已被提出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故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9类指定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情况。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尚处于撤销案件审理中,但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呼叫等方面不同,上述商标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通常也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第9类指定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核准。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