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AT”与“奕猫科技ECAT”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5-21
“ECAT”与“奕猫科技ECAT”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00991号“ECA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别。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061457号“奕猫科技EC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指定服务的具体内容、用途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42类指定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为纯英文商标“ECAT”,其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ECAT”在字母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软件运营服务(软件运营服务),包括用于校准和记录数据的软件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第42类指定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