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斯柏恩进出口有限公司诉常州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外观设计学问大,专利申请须慎重
常州斯柏恩进出口有限公司诉常州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斯柏恩公司系电动自行车生产、出口企业,是第ZL201630209494.4号、名称为“电动自行车(2)”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2017年7月,斯柏恩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款与涉案专利产品极为相似的同类产品。经调查,该款产品系与斯柏恩公司存在高度竞争关系的常州某公司生产,通过阿里巴巴国际站向海外销售。斯柏恩公司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常州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第ZL201630209494.4号“电动自行车(2)”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由于斯柏恩公司已就涉案专利中的车架部件先行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且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获得授权公告,故该车架外观设计专利构成涉案专利的现有设计,应作为归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设计要点的依据,车架形状应排除在授权性设计特征之外。在此基础上,法院经比对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存在实质性差异,两者不构成近似。原告斯柏恩公司的侵权主张不成立,对其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法官评语:我国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采取的是形式审查制度,申请人为了全面保护自身权利往往会将一件产品的整体和局部外观设计分别申请专利权。但此种做法也易导致在先申请的局部外观设计专利构成整体产品的局部设计,进而缩小产品整体专利的保护范围,影响企业的专利布局战略。本案中原告公司即因将产品中的零部件先行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导致该零部件的设计特征被排除在整车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性特征之外,明显缩小了整车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由此给原告公司的专利维权带来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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