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院二审“红太阳”商标纠纷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22
山东祥酒厂与湖南浏阳河实业有限公司、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关于“红太阳”商标纠纷再度浮出水面。上月28日,由两被告湖南浏阳河实业有限公司、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诉的本案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但是昨天记者从负责本案审理的审判长口中证实,此案目前仍无审理结果。
记者从山东祥酒厂获悉,该厂从1993年开发“红太阳”系列白酒,并先后申请注册了“东方红太阳”、“红太阳”、“韶山红太阳”、“金山红太阳”等十几枚“红太阳”商标系列。2001年4月5日、2002年1月16日,湖南浏阳河实业公司两次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申请注册“浏阳河红太阳”商标,但在山东祥酒厂的异议之下注册失败。2002年9月27日,山东祥酒厂与浏阳河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浏阳河公司在其指定的五粮液公司生产的、由浏阳河公司独家经销的白酒上使用“红太阳”注册商标。不过,山东祥酒厂认为,浏阳河公司在合同生效后将原告商标搁置不用,却另行开发“浏阳河红太阳”系列酒,标注“浏阳河”商标,并授权五粮液公司生产,自己独家经销,2002年10月起陆续上市。后来,山东祥酒厂发现浏阳河公司未按许可合同约定使用其“红太阳”注册商标后,曾多次要求对方必须改正其“自作主张”,但浏阳河公司对此置之不理。
2004年11月,山东祥酒厂以“红太阳”系列商标侵权为由,将湖南浏阳河实业有限公司和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浏阳河公司和五粮液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红太阳”字样的白酒,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106.98万元。接到判决后,浏阳河公司和五粮液公司不服,认为把“红太阳”商标作为装潢使用已经过山东祥酒厂许可,其行为并未侵犯对方的商标权,于是提起上诉。
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有关人士向记者表示,五粮液并没有直接参与上诉,而是委托湖南浏阳河实业有限公司提起上诉,上诉的理由是对方是许可我们使用的,当时还签了合同,且付了款,现在山东祥酒厂是看到浏阳河实业赚了很多钱才提起诉讼的。记者之前反复联系湖南浏阳河实业有限公司,但是拨过去的电话均为无人接听,当记者拨通浏阳河一位人士的手机并表明想了解此案时,对方随即称记者“打错了”并马上收线,记者接着致电广东红太阳酒业有限公司有关人士,未等记者提出此案,对方干脆谢绝记者的咨询。(观宇/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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