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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酷公司与Z某某《三生三世十里桃花》著作权案件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21
剧酷公司与Z某某《三生三世十里桃花》著作权案件事实依据原告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2.被告在其店铺"树上手工制"显著位置连续一个月发布经原告书面认可并由法···

剧酷公司与Z某某《三生三世十里桃花》著作权案件

事实依据

原告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2.被告在其店铺"树上手工制"显著位置连续一个月发布经原告书面认可并由法院审核过的公开道歉和声明,以消除其因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原告造成的不利市场影响;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万元;4.被告承担合理费用1.7万元,含律师费1.2万元及公证费5000元。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被控侵权行为已停止为由,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原告投入数亿元资金拍摄了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拥有该剧的完整著作权及其中各类素材(包括但不限于剧名、标识、剧照、海报等内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权益。该剧于2017年1月30日在东方卫视、浙江卫视首播,并同步在优酷、腾讯、爱奇艺等六大视频网站播放,被纳入重点作品网络保护名单。自播放以来,该剧的收视率及点击率屡创新高,获得了广泛好评,剧集及剧中主演亦获得多个奖项,具有极高的市场价值。该剧首播前后,原告亦围绕该剧展开了各类商业合作及衍生品开发活动,获得了良好的口碑。

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淘宝网店"树上手工制"出售一款蒙眼布,使用了剧中白浅的剧照及白真的宣传海报,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对海报的使用还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被告在商品页面中使用了"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白浅""白真",以上名称属于原告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被告的上述行为会使消费者认为其销售的商品与该剧有联系,造成混淆,属于擅自使用原告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在其销售的商品名称中称"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白浅蒙眼B某某同款",商品页面显示有超淡月牙粉和淡粉两种颜色,长度有2米和1.7米,但电视剧里的蒙眼布是白色,且没有这么长。被告为了好看和好卖,攀附原告作品的知名度而将不同的蒙眼布称为同款,其行为会使消费者误认为是电视剧同款,构成虚假宣传。

被告Z某某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当庭进行了审查,对其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片尾显示"本剧完整版权归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所有。"案外人三兔广告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出某"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海报的知识产权归属声明书",称其与原告签订了数份关于该剧海报的委托设计服务协议,约定其于协议项下创作的该剧的LOGO、概念海报、主海报、组合海报、单人海报及微博长图等作品(共33张)的完整著作权及相关知识产权均归原告独自拥有,其中包括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白真海报。

根据原告提交的(2017)沪卢证经字第3690号公证书,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在网络上有很高的话题量,显示其在优酷视频、腾讯视频等视频网站播放且进入热播榜,上线12小时全网播放量达到6亿,15天突破100亿,2017年2月23日超过200亿,同年3月1日超过295亿;该剧进入了国家版权局公布的"2017年度第三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该剧在2017中国泛娱乐指数盛典ENAwards获评"2016-2017年度最具价值电视剧",被报道"亮相戛纳入选全球最受欢迎电视剧",剧中两个演员分别凭该剧提名第23届上海电视节最佳男主角和最佳女配角;还进行了衍生品(包括首饰、包袋、鞋、保温杯等商品)的开发及经营。原告为该公证支付公证费3000元。

根据原告提交的于2017年8月10日所作的(2017)沪卢证经字第3152号公证,名为"树上手工制"的淘宝店铺中共有431件宝贝,销量为367。在该店铺中搜索"三生三世",显示有一个符合条件的商品,商品名为"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白浅蒙眼B某某同款雪纱多用途古装绑头带发饰品",有"超淡月牙粉雪纱带一条长2米"及"淡粉雪纱带特价一条,长1.7米"两个款式,价格为8元到10元,并显示"25累计评论""11交易成功""库存91件""收藏宝贝(213人气)"。该商品的页面中使用了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中白浅的剧照以及白真的海报(海报上有"白真"的名字及原告的企业名称,海报内容与前述原告主张的白真海报完全相同)。该次公证共对包括"树上手工制"在内的46家网店的涉嫌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原告支出公证费2000元。

经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与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团队核实,上述淘宝店铺由被告经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于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本院分别审查认定如下:

关于原告主张的著作权侵权是否成立。原告主张权利的剧照及海报具有独创性,构成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某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根据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中的署名,原告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原告对该电视剧中的涉案白浅剧照亦享有著作权。原告提交了其主张的白真海报的底稿及受其委托设计海报的案外人出某的声明,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亦可认定原告享有该海报的著作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上述剧照和海报置于其经营的淘宝网店,侵害了原告对上述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还主张被告侵害了其对白真海报的署名权,但被告网店上的白真海报上有对原告的署名,原告的该项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不正当竞争是否成立。根据现有证据,涉案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通过在电视台及网络平台的播放,取得了较高的收视率和点播量,多个网络媒体对该剧的制作、播放、获奖等情况进行了报道,可认定该剧的剧名"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但现有证据尚难以证明原告主张的剧中人物名"白浅""白真"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现有证据显示,原告已进行与该剧相关的衍生商品的经营,被告在其淘宝网店中使用"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用于推销模仿该剧道具的蒙眼布,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销售的商品来源于原告或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构成擅自使用原告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在其销售的商品名称中称"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白浅蒙眼B某某同款",但根据该商品的款式介绍,其与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中白浅的蒙眼布并非同一款式。被告的上述行为,属于对其商品的款式作虚假且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被告就其侵害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因侵权行为已停止,原告撤回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还主张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但被告并未侵害原告的人身权,且通过经济赔偿的方式已足以弥补对原告的损害,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应承担的赔偿数额,鉴于原告因涉案侵权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及被告的违法所得等均不能确定,本院综合考虑原告作品的知名度较高、被告网店的经营规模不大、侵权商品的销售数量较少、被告存在侵权故意,并结合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公证取证当日被告淘宝网店显示的侵权商品库存数量、收藏人气等情节综合确定。原告认为淘宝店铺可以在后台更改销售数量,但并未提交证据以证明被告的淘宝网店更改了涉案侵权商品的销售数量,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意见不予采纳。被告还应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对原告主张的公证费,原告提交的两份公证书均非仅针对本案而作,本院对其中关于侵权行为的公证费用,根据原告实际支出的公证费金额及该公证书还涉及其他45个涉嫌侵权行为的事实予以分摊;对其中关于网络报道的公证费用,亦酌情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原告虽未提交其实际支付律师费的证据,但确委托律师参与本案诉讼,本院根据相关律师收费标准、原告代理律师在本案中的工作量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了相关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2万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40元,由原告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1298元,被告Z某某负担17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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