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怀市志同酒业限公司“伍福酱 (福禄寿喜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仁怀市志同酒业限公司“伍福酱 (福禄寿喜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07267号“伍福酱 (福禄寿喜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334403号“伍福酱韵”商标、第954106号“五福及图”商标、第15387927号“五福及图”商标、第59960039号“五福 孝善终长寿富贵康宁好德及图”商标、第61744605号“五福酒”商标、第62783024号“五福液”商标、第2007906号“五福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五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不再阻碍申请商标的注册。引证商标七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特征,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至六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依法驳回,故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七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七相比较,在呼叫、整体印象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烧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七核定使用的“白酒;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烧酒;酒(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伍福酱 (福禄寿喜财)”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申请人未提供申请商标在我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证据。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3207267号“伍福酱 (福禄寿喜财)”商标:
商品/服务 苹果酒; 鸡尾酒; 葡萄酒; 酒精饮料(啤酒除外); 烧酒; 白酒; 高粱酒; 烈酒; 白干酒(中国白酒); 米酒
类似群 3301; 申请/注册号 63207267 申请日期 2022年03月11日 国际分类 33
申请人名称(中文) 仁怀市志同酒业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中文) 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二合镇沿河村河包土组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