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马龙公司第56487385号“JML”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周马龙公司第56487385号“JML”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6487385号“JM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针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15868号商标、第7837148号商标、第12733616号商标、第36683770号商标、第12092083号商标、第8423040号商标、第25906280号商标、国际注册第35类第161024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八),申请人同意删除“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自动售货机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删除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七将不冲突。二、引证商标二、三、五将撤销,引证商标八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店照片、媒体报道资料等打印件及光盘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
1、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委托人对代理人有放弃或者变更评审请求授权。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撤销复审程序予以撤销,该撤销复审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五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4、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因注册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5、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八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了申请商标在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自动售货机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上的复审请求,因此,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七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JML”与引证商标四显著识别英文“JMLL”字母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四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56487385号“JML”商标:
申请/注册号:56487385 商标申请日期:2021-05-31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周马龙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自动售货机出租(3508)、寻找赞助(3508)、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3509)、通过电子手段展示商品和服务以便于电视购物和居家购物(3501)、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3501)、广告(3501)、广告材料分发(3501)、货物展出(3501)、样品散发(3501)、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3501)、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3501)、广告宣传(3501)、在互联网上提供在线商业信息目录(3502)、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3502)、消费者忠诚度计划管理(3502)、商业管理辅助(3502)、组织商品交易会(3502)、为顾客提供关于选择购买产品的信息和建议(3502)、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3502)、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3503)、市场营销(3503)、替他人推销(3503)、人事管理咨询(3504)、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3506)、计算机化的会计服务(3507)、销售展示架出租(3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