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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152822号“赋颜”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第24152822号“赋颜”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152822号“赋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7602297号“赋颜”商标、第21046350号“赋颜”商···

第24152822号“赋颜”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152822号“赋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7602297号“赋颜”商标、第21046350号“赋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商品不同;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申请人使用,已被广大消费者所认可。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食品用糖蜜;蜂蜜;花粉健身膏;龟苓膏;秋梨膏;燕窝梨膏”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文件;协议书;物流单及相关信息;申请人阿里巴巴网店截图;申请人所获证书及荣誉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申请人只主张在“食品用糖蜜;蜂蜜;花粉健身膏;龟苓膏;秋梨膏;燕窝梨膏”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商标局对“人食用蜂胶;糖”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再评述。申请商标复审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蜂蜜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营养补充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同,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二不同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食品用糖蜜;蜂蜜;花粉健身膏;龟苓膏;秋梨膏;燕窝梨膏”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152822号“赋颜”商标:

申请/注册号:24152822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6 国际分类:30类 方便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5-07 专用权期限:2019-05-07至2029-05-06

申请人:李国旺

商品/服务项目:咖啡(3001)、搅稠奶油制剂(3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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