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风凡照明电器厂第24282603图形商标注册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中山市风凡照明电器厂第24282603图形商标注册案例
申请人因第242826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使用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7264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的注册人所处地域不同,若两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二者均由“风车”图案构成,在表现形式及整体视觉效果上亦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泡、水冷却装置、运载工具用空调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灯、冷藏柜、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等商品功能用途相同,已构成类似商品。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称其与引证商标的注册人所处地域不同,若两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之主张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282603号图形商标:
图形
申请/注册号:24282603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23 国际分类:11类 民用设备
初审公告日期:2019-03-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07 专用权期限:2019-06-07至2029-06-06
申请人:中山市风凡照明电器厂
商品/服务项目:运载工具用照明装置(1101)、电加热装置(1107)、水管龙头(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