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998148号图形商标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03-09
第24998148号图形商标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因第249981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310503号“中丹 ZHONGD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5691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2787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至三提出撤销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引证商标一至三撤销申请报送清单、媒体对申请人获奖情况及商标使用情况的报道等作为主要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三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承保、金融票据交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保险、期货经纪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担保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担保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票据交换、融资服务、证券交易行情、期货经纪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银行、货币兑换、金融贷款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二、三图形在视觉效果、整体构成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