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navasa”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03-04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navasa”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2958444号“navas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第228121···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navasa”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2958444号“navas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第22812183号“纳瓦萨Navas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系抢注,申请人将对其提出异议申请,故引证商标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字母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同,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难以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草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主张的其他理由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