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802005号“中海环境”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11
第23802005号“中海环境”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802005号“中海环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053174号“中海环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85659号“中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74914号“中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94442号“中海物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94443号“中海物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794876号“中海地产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794986号“中海地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0623726号“中海物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023603号“中海集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774915号“中海物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区别明显,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已取得申请商标美术作品版权证书,申请商标对申请人有着特殊含义。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产品交接清单、发票签收表、产品实物照片等作为主要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中海”,且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别,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临时照看婴孩、侦探服务、知识产权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八核定使用的临时照看婴孩等服务,引证商标二、三、六、七、九、十核定使用的安全咨询等服务,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知识产权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相关公众能够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明确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802005号“中海环境”商标
申请/注册号:23802005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26 国际分类:45类 社会法律
初审公告日期:2019-03-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07 专用权期限:2019-06-07至2029-06-06
申请人:黄家波
商品/服务项目:殡仪(4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