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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酱豆腐李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10
“酱豆腐李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087475号“酱豆腐李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中“酱豆腐”是北方人对腐乳的别称,···

“酱豆腐李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087475号“酱豆腐李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中“酱豆腐”是北方人对腐乳的别称,商标局将产品腐乳驳回存在明显错误。申请商标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二、在第29类很多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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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酱豆腐的解释及产品在购物网站的搜索结果、申请人酱豆腐产品包装及产品展示。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中“酱豆腐”为腐乳的别称,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腐乳以外的非腐乳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属性、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在除腐乳以外的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申请商标在腐乳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腐乳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087475号“酱豆腐李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3087475 商标申请日期:2017-03-09 国际分类:29类 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5-28 专用权期限:2019-05-28至2029-05-27

申请人:李宪军

商品/服务项目:豆腐(2913)、腐乳(2905)、豆腐制品(2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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