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网卖盗版《盗墓笔记4》被判赔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8-09淘宝网卖盗版《盗墓笔记4》被判赔国内首例网络商店被告败诉案一审判决:淘宝网交易平台一审被判赔偿经济损失。本案是国内因网站注册卖家通过互联网销售盗版产品,致使网站被判承担赔偿责任的首个案例。原告中国友谊出版公司诉称,原告于去···

淘宝网卖盗版《盗墓笔记4》被判赔
国内首例网络商店被告败诉案一审判决:淘宝网交易平台一审被判赔偿经济损失。本案是国内因网站注册卖家通过互联网销售盗版产品,致使网站被判承担赔偿责任的首个案例。
原告中国友谊出版公司诉称,原告于去年11月出版发行《盗墓笔记4》,该书前期销售业绩良好,但到同年11月底销售业绩异常下滑,原告发现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淘宝网上的网店在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格大量销售《盗墓笔记4》图书,有销售盗版图书的嫌疑。
原告代理人在被告杨海林在淘宝网上所开的名为“杨帆书屋”的店铺购买了《盗墓笔记4》。经检查、核对,原告发现杨海林所销售的《盗墓笔记4》质量低劣,是盗版图书。随后,中国友谊出版公司一纸诉状将“杨帆书屋”及淘宝网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淘宝网公司作为经营平台提供主体,需审查经营主体的资质问题,故淘宝网在杨海林侵权行为的发生过程中存在过失。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杨海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中国友谊出版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未支持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来源: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