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睛品牌公司诉安利(中国)公司、安利(中国)公司安徽分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31
点睛品牌公司诉安利(中国)公司、安利(中国)公司安徽分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准确界定著作权保护边界 促进文化交流与传播——深圳点睛品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诉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下简称安利公司)为举办活动对外发布了招标公告。深圳点睛品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点睛公司)参与竞标,向安利公司提交了策划方案,后双方未达成合作。点睛公司认为安利公司在实际的活动中大量使用该策划方案的内容,其中活动主题词、场内灯光、氛围、舞美、布景均与策划方案相同,侵犯了其公司的著作权,遂起诉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涉及的策划方案,内容上引用了前人的设计以及大量使用了通用的、公知的创造元素,虽然经过编排构成新的作品,但进行侵权比对应排除已进入公有领域的创作元素,安利公司并未使用点睛公司具有的独创性的元素,据此驳回点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任何智慧创造都不可能完全脱离前人的积累,著作权法并不禁止合理适度借鉴前人作品。但是单纯对点、线、面以及颜色等有限的布局、风格、元素予以著作权保护,事实上是将这些划定为相关作者垄断的禁脔,后人将逐步失去起码的创作空间。著作权的保护不仅在于一枝独秀,更要促进百花齐放。本案中,原告作为投标人提供的策划方案,其题材是被告主办方根据活动需要确定的,不同的投标人根据该题材与主办方交流想法、汇聚创意形成不同的活动方案。如果主办方实际使用的方案的布局、风格和元素必须避让全部未中标方案中出现的元素,那么主办方理性的做法应当是会拒绝采用招投标方式,反而会妨碍正常的多元化的市场竞争秩序。本案判决对确定著作权人的权利边界,平衡知识产权壁垒和繁荣市场经济,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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