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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大讯飞公司诉玄霆娱乐公司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31
科大讯飞公司诉玄霆娱乐公司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回应司法保护需求 促进语音转码Al技术发展——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基本案情】原告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大讯飞公司···

科大讯飞公司诉玄霆娱乐公司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回应司法保护需求 促进语音转码Al技术发展——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大讯飞公司)开发了一款“听书神器”APP,登陆该APP可以检索互联网上发布的小说,同时自动转换成语音进行播放。被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玄霆公司)是文学网站“起点中文网”实际经营者,该公司认为科大讯飞公司开发的APP侵害其著作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向科大讯飞公司发函称:“科大讯飞APP内‘全网搜书’功能已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帮助侵权; ‘转码及文字转语音功能’已构成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直接侵权;软件内‘文字转语音功能’已构成不正当竞争”。科大讯飞公司认为“听书神器”软件并不侵犯玄霆娱乐的著作权,遂提出确认不侵权之诉。合肥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转码技术是实现文本格式转换功能的技术,利用技术添加中立性的“关键词”在搜索引擎自然结果筛选出中立的符合用户需求的页面本身也是“搜索”功能的体现,由于行为人并未将单一用户所选择并存储于客户端的信息复制于服务器并通过网络方式向公众发布,因此“转码及文字转语音功能”应为中立技术,不构成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直接侵权,判决确认科大讯飞公司不侵害玄霆公司涉案图书的著作权。

【典型意义】转码技术是随着移动阅读逐渐普及产生的一项新技术,本案的裁判对转码技术实施的特点以及必要限度进行了详细的阐释。在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坚持技术中立的同时,如何结合技术事实认真厘清案涉技术是否超越法律范围、侵犯他人合法权利是案件审理的关键所在。因证据复杂,审理难度较大,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本案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本质出发,结合案情进行了细致和全面的阐释,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强的规则指引意义,本案的裁判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处理科技进步带来的新型行为的司法智慧和司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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