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公司须知,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判断有哪些?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21
滁州公司须知,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判断有哪些?
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判断有哪些?
6.1制造
制造,是指通过机械或者手工方式加工、制作出具有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或者具有授权外观设计全部要素的产品。
组装专利产品的,应当认定为制造。但是产品通常以成套组件的形式对外销售,由销售者或者使用者自行组装的除外。
被控侵权人不提供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或者提供的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不真实的,应当视为制造。
6.2使用
使用,是指专利技术方案的技术功能得到应用。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作为另一产品的零部件,制造该另一产品的,应当认定属于使用;销售该另一产品的,应当认定属于销售。
6.3许诺销售
许诺销售,是指以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6.4销售
销售,是指将专利产品的财产权有偿转让给他人。销售一般经过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订立合同,标的物发生转移,不仅包括现金交易,也包括赊购以及以物易物等销售形式。对裸装专利产品添加外包装后出售的,仍属于销售专利产品。专利产品的所有权实际并未转移,但有关销售合同已经依法成立的,也构成销售专利产品。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另一产品的零部件,制造该另一产品并销售的,应当认定属于销售,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在该另一产品中仅具技术功能的除外。
6.5进口
进口,是指由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将专利产品组成的或包含有专利产品的物件输入国内。进口的产品在进口国必须是受专利法保护的产品,否则就不能构成进口专利产品的行为。进口行为与制造行为一样,都是使专利产品在其有效地域范围内出现的首要环节。
需注意的是,2008年12月27日第三次修正的专利法,明确规定允许平行进口行为,即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6.6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使用专利方法获得的原始产品,应当认定为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对该原始产品进一步加工、处理而获得后续产品的行为,应当认定属于使用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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