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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企业注意,专利侵权的民事责任承担有哪些?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21
滁州企业注意,专利侵权的民事责任承担有哪些?专利侵权的民事责任承担有哪些?如果经过技术对比,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了与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特征的,并且被告没有提出不侵权抗辩或者提出的各种不侵权抗辩都不···

滁州企业注意,专利侵权的民事责任承担有哪些?

专利侵权的民事责任承担有哪些?

如果经过技术对比,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了与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特征的,并且被告没有提出不侵权抗辩或者提出的各种不侵权抗辩都不能成立,则可以进一步根据案件的证据判定被告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进而应当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确定民事责任的承担。

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原告经常主张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销毁侵权产品、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召回侵权产品等。

7.1主要民事责任方式

7.1.1停止侵害

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一般体现为停止侵权行为。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都是侵权行为。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都是侵权行为。

需注意的是,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正的专利法未规定许诺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构成侵犯专利权。

如果在特殊情况下,停止使用行为将会产生明显不合理的结果或者将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巨大的损害,则可以不判决停止使用行为,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以支付补偿金或增加赔偿额的方式弥补专利权人的损失。

7.1.2损害赔偿

7.1.2.1基本原则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需注意的是,2008年12月27日第三次修正的专利法对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和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这两种计算赔偿数额的方式明确了先后顺序,而之前的专利法对上述确定赔偿数额的方式并未规定按照顺序适用,而是可以根据权利人的主张选择予以适用。

7.1.2.2权利人的损失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

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能够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7.1.2.3侵权人的获利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应当限于侵权人因侵犯专利权本身所获得的利益;因其他权利所产生的利益,应当合理扣除。

7.1.2.4许可使用费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确定专利许可使用费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是实际已经履行的,许可使用费也应当是实际已经支付的。在认定许可使用费的真实性、合法性时,应当注意审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及其备案证明、使用费发票、纳税凭证等证据。对于权利人将专利许可给自己或者亲属设立的公司而收取高额使用费的情况,应当严格审查。

7.1.2.5法定赔偿

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也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需注意的是,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正的专利法没有法定赔偿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法定赔偿额为五千元至三十万元,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

适用法定赔偿时,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综合确定赔偿数额:

(1)专利权的类别;

(2)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范围、后果等;

(3)原告可能遭受的损失、被告可能获得的利益;

(4)被告的过错程度;

(5)被告有无侵权史;

(6)告有无对权利人侵权判决未予执行或完整执行的记录;

(7)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原告应当对以上因素承担初步举证责任。

7.1.2.6零部件

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系另一产品的零部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零部件本身的价值及其在实现成品利润中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零部件系实现成品技术功能或者效果的关键零部件,且成品的价值主要由该零部件体现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成品的利润计算赔偿数额。

7.1.2.7包装物

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为包装物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包装物本身的价值及其在实现被包装产品利润中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包装物外观设计系吸引普通消费者购买该产品的主要因素,且与被包装产品在销售时不可分离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被包装产品的利润计算赔偿数额。

7.1.2.8多项专利权

原告在一案中以其多项专利权被侵害起诉同一被告,但只要求在一个最高限额以内综合确定赔偿数额,在审理过程中,因部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被告实施的行为被认定对原告部分专利权不构成侵犯的,可以酌情减少赔偿数额。

7.1.2.9合理费用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

(1)公证费;

(2)调查取证费;

(3)咨询费、档案查询费、翻译费;

(4)交通费、住宿费;

(5)材料印制费;

(6)律师代理费;

(7)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

对上述费用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关联性应当进行审查。

在相关联的案件中,对于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一并支付的合理费用,如已在其他案件中确定或考虑过的则不再重复计算。

原告要求支付律师代理费的,应当提供执业律师已实际收取费用的正规票据,人民法院可以参考国家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律师收费标准、实际判赔额和请求赔偿额的比例等因素合理酌定。

7.2其他民事责任方式

7.2.1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一般只是侵犯专利权人的财产权,不涉及人身权,故一般不需判决被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但如果被告的侵权行为已经影响、损害了专利权人的人身权、商誉等权益时,也可判决被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7.2.2销毁侵权产品、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

如果判决被告停止制造、销售等侵权行为已经能够有效阻止侵权产品继续流向市场,达到保护专利权人合法利益目的的,一般不需要判决销毁侵权产品、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如果判决销毁专用模具的,应当要求原告举证证明专用模具确实存在以及数量、存放地点等信息,以避免执行上的困难。

7.2.3召回侵权产品

侵权产品一旦售出,其所有权已经不再归于被告,被告无权进行处置。并且鉴于销售市场的广泛性和不确定性,召回侵权产品势必耗费巨大的费用,也存在执行上的巨大困难,因此一般不判决召回侵权产品。

7.2.4诉讼费用的负担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等由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的负担应体现由败诉方承担的原则,但判决的赔偿额与原告主张的数额存在较大差距时,应在综合考虑原告诉讼请求与判决金额之间差距大小的基础上,适当判决原告承担部分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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