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的,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怎么量刑?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12
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的,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怎么量刑?
首先要确定是明知假冒而销售或准备销售。
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1、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3、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以上三种情况,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区别,主要有以下三点:
1、客体不同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侵害的客体是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其中,侵犯商标专用权是主要方面。
销售伪劣产品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中,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主要方面。
2、客观要件不同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或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3、产品、商品性质不同
销售伪劣产品罪犯罪的对象是伪劣产品,其产品是不合格的。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犯罪对象是假冒他人已注册商标的商品,它可能是伪劣产品,也可能是合格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