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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促销中,搭送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算售假吗?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12
有学者认为,搭送不属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该种见解值得商榷。这种情况与广告宣传中为了扩大商品的知名度而不附加任何条件的赠送行为有质的不同。直接赠送是为了使商品能够销售出去,向消费者赠送商品时没有要求消费者做任何···

有学者认为,搭送不属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该种见解值得商榷。

这种情况与广告宣传中为了扩大商品的知名度而不附加任何条件的赠送行为有质的不同。

直接赠送是为了使商品能够销售出去,向消费者赠送商品时没有要求消费者做任何的付出,因此,是真正的赠与行为,不属于售假。

搭送,实际上向消费者发出要约:如果消费者想获得赠送的商品,必须购买销售方指定的商品。因此,向消费者赠送商品的行为是卖方销售的一种手段或策略,在实质上是搭售行为,是其整个销售行为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用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支付债务,算售假吗?

回答这一问题涉及到要否将销售行为的存在范围限定于商品流通过程之中的问题。

按一般的理解,销售行为通常发生在商品的流通过程中。但这只能是一种狭义的理解。

如果从广义上看,由于销售行为在本质上具有有偿转移商品所有权的特点,因而象用商品支付债务这种情况也可归于销售的范畴。

《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的行为为“销售”,而未明确限定其发生范围的情况下,考虑到用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支付债务的行为对本罪法益的侵犯,同发生在商品流通过程中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没有本质的区别,将本罪中的“销售”行为作广义的理解,并无不妥。否则,仅将本罪中销售行为的存在范围限定于商品流通过程之中,无疑是对用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支付债务的行为的放纵。这显然不利于全面、充分发挥刑法第214条规定对他人注册商标权的保护功能。

因此,应当将用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支付债务的行为认定为本罪中的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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