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553199号“桃小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22
第23553199号“桃小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553199号“桃小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95514号“小桃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使用证据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系无其他构成要素纯中文商标,整体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可区分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553199号“桃小红”商标:
申请/注册号:23553199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13 国际分类:33类 酒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申请人:王竹青
商品/服务项目:朗姆酒(3301)、蜂蜜酒(3301)、苹果酒(3301)、甜果酒(3301)、樱桃酒(3301)、开胃酒(3301)、葡萄酒(3301)、鸡尾酒(3301)、果酒(含酒精)(3301)、含水果酒精饮料(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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