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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 NEW ENERGY及图”与“坚牌及图”商标近似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10-20
“堅 NEW ENERGY及图”与“坚牌及图”商标近似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644242号“堅 NEW ENERG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

“堅 NEW ENERGY及图”与“坚牌及图”商标近似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644242号“堅 NEW ENERG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37107号“坚 XZ J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029045号“坚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557653号“LIVE NEW ENERG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733228号“纽恩泰 ENERGY NEW ENERG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8471957号“英磁新能源 NEW ENERG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9325620号“BICO New Energ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使用证据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在整体外观具有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有显著中文“坚”,其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近似,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运载工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汽车曲轴等商品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混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第23644242号“堅 NEW ENERGY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3644242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18 国际分类:12类 运输工具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中山坚信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汽车保险杠(1202)、电动运载工具(1205)、运载工具内装饰品(1211)、后视镜(1202)、电动运载工具(1201)、陆地车辆用电动机(1202)、电动运载工具(1210)、电动运载工具(1202)、电动运载工具(1204)、防滑链(1202)、蓄电池搬运车(1202)、气囊(汽车安全装置)(1202)、汽车(1202)、风挡刮水器(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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