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科户外”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12-02
申请人因第24362173号“世科户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630786号“科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世科户外”中“户外”的显著性较弱,“世科”是其显著标识部分,该部分与引证商标“科世”相比较,文字相同仅排列顺序不同,鉴于中文有从左至右或从右至左的认读习惯,二者在整体含义、读音等方面无明显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进出口代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